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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14条;国土资源部23号令;国土资发〔2004〕35号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3)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办事流程   (1)核实。登记申请人委托出具储量评审意见书的单位核实。评审单位提出核实意见。
  (2)受理、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批准并颁发颁发储量登记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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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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