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采矿权转让申请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2、《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168号) 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省以上发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核认可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270号) 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
|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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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四份)。 2、市、县对采矿权转让申请初审意见表(一式三份)。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三份,批准后旧证换新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证明(一式三份)。 5、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一式三份)。 6、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7、转让人具备转让采矿权条件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8、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一式三份)。 9、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采矿权价款处置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10、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一式三份)。 11、《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及厅审核意见。 12、其他事项。式三份)。 13、安全工程设计及安监部门审查意见(一式三份)。 14、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炭开采矿山还应提交矿长资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15、地测机构设置方案或地测人员配备方案(普通砂、石、土、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交)(一式三份)。 16、开采地热、矿泉水应提交取水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17、《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及厅审核意见。 18、其他事项。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应在采矿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规定的资料和证明。 2、初审:市、县对矿权设置情况、是否符合“三区”规划及履行义务情况等提出初步意见。 3、登记发证机关进行审查、审核、复核、会审、签发。 4、申请人缴纳规定的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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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受理后,40日之内予以办理转让审批手续(修改补充材料的时间不算)。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次缴纳,100元/次 |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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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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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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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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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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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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