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 |
| 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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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
| 办理条件 |
(一)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此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二)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此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
| 申报材料 |
1、资质申请表;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9、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资质申报表可以从审批机关公告的网站上下载。 |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 (五)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六)审批机关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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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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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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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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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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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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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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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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