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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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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探矿权注销登记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国务令1998年第240号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各一式三份)
  (1)探矿权注销登记书;(2)《勘查许可证》原件;(3)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4)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5)资金投入情况表或有关证明文件。
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提供规定的资料和证明。
  2、登记发证机关在40天内进行审查、签发。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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