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国务令1998年第240号 |
|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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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各一式三份)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区块范围图;(2)经过储量认定的地质报告;(3)标有矿体平面投影范围的地质图;(4)《勘查许可证》原件;(5)年度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表。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提供规定的资料和证明。 2、登记发证机关进行审查、审核、会审、签发(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发证的决定,不计修改补充资料时间)。 3、申请人缴纳规定的费用,领取勘查许可证。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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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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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 0 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 0 0 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 0 0 元。勘查登记费50元。 |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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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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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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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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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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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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