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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保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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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探矿权保留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国务令1998年第240号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各一式三份)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区块范围图;(2)经过储量认定的地质报告;(3)标有矿体平面投影范围的地质图;(4)《勘查许可证》原件;(5)年度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表。
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提供规定的资料和证明。
  2、登记发证机关进行审查、审核、会审、签发(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发证的决定,不计修改补充资料时间)。
  3、申请人缴纳规定的费用,领取勘查许可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 0 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 0 0 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 0 0 元。勘查登记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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