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国务令1994年第152号 |
|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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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各一式三份) (1)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2)《勘查许可证》原件;(3)勘查工作小结、年度报告和下一步勘查实施方案;(4)标有已施工工程和下一步拟施工工程的地质地形图;(5)探矿权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7)勘查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8)勘查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属于探矿权转让的,还应提交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提供规定的资料和证明。 2、登记发证机关进行审查、审核、会审、签发(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发证的决定,不计修改补充资料时间)。 3、申请人缴纳规定的费用,领取勘查许可证。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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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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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 0 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 0 0 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 0 0 元。勘查登记费50元。 |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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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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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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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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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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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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