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延续 |
| 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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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国务院令2008年第520号 |
|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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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
| 办事流程 |
1、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审批机关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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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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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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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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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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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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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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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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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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