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令2008年第520号 |
|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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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
| 办事流程 |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批机关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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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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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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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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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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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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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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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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