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探矿权转让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矿产资源法 |
| 办理条件 |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床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1)转让申请书和申请转让区块范围图;(2)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资信证明文件;(4)转让申请人的《勘查许可证》;(5)转让申请人勘查投入情况表;(6)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7)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报告或经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8)探矿权价款评估或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非国家出资的可不提交);申请再转让的,应提交原转让批准文件。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提供规定的资料和证明。2、登记发证机关进行审查、审核、会审、签发(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发证的决定,不计修改补充资料时间)。3、申请人缴纳规定的费用,领取勘查许可证。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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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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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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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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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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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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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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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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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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