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网上申请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76号;(2)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耕地和可视为耕地的园地开发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83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1]5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2]95号;(6)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2]95号;(7)关于印发《小规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定》及《小规模土地整理项目设计要点》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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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整理的项目区应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2)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区整体坡度不超过15°;(3)项目水源、土壤、光照等条件适宜农作物的生长;(4)落实建设单位;(5)单片开发项目规模应大于150亩;整理项目规模应大于300亩。 |
| 申报材料 |
(1)县级及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3)圈有项目红线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正射影像图及地形图;(4)土地开发整理地块的权属材料(应附有项目所涉各村民小组的意见);(5)项目现状相关影像资料(照片及光盘);(6)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30年不改变项目区农业用途的承诺书;(7)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环保、水土保持等事宜的,还应当附具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 |
| 办事流程 |
1、申请:企业向省国土资源厅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必需的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 2、初审:由厅土地利用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3、评估: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 4、勘查:由厅土地利用处会同有关处室对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5、批准:将审查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后,出具批复文件; 6、土地登记:送土地登记站进行变更登记。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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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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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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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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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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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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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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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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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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