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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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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采矿权新立申请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74号)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关于修订部分矿种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135号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178号)
  5、《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168号)
  6、《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省以上发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核认可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270号)
  7、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一式四份)。
  2、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拐点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一式四份)。
  3、地质报告(一式三份)。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或审批决议书或认定书)(一式三份)。
  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一式三份)。
  6、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书(一式三份)。
  7、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由探矿权转入采矿的,可不提交,但需提交原探矿证及探矿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8、市县对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一式三份)。
  9、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登记书(验原件交得印件)(一式三份)。
  10、外资矿山企业应提交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一式三份)。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一式三份)。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盖有备案专用章(一式三份)。
  13、安全工程设计及安监部门审查意见(一式三份)。
  14、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炭开采矿山还应提交矿长资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15、地测机构设置方案或地测人员配备方案(普通砂、石、土、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交)(一式三份)。
  16、开采地热、矿泉水应提交取水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17、《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及厅审核意见。
  18、其他事项。
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规定的资料和证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产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审查。
  2、初审:市、县提出初审意见。
  3、登记发证机关进行审查、审核、复核、会审、签发。
  4、申请人缴纳规定的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时限受理后,40日之内予以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修改补充材料的时间不算)。
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生产规模为大型,一次缴纳500元/次2、生产规模为中型,一次缴纳300元/次3、生产规模为小型,一次缴纳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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