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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采矿许可证(含地热水和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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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颁发采矿许可证(含地热水和矿泉水)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三条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工商营业执照;
  5、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提供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
  7、技术条件证明;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矿长安全资格证影印件;
  10、涉及相关部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办事流程   受理: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资料和证明
  审查:矿管处会同储量处、规划处、地勘处、地环处对申请资料、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批准:厅领导批准签发
  告知:书面通知申请人
  发证:颁发采矿许可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3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费: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变更登记:100元使用费: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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