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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 办理条件 |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备注: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
| 申报材料 |
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
| 办事流程 |
收件-受理审查-核准-颁发通知书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局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省工商局办公楼二层办事大厅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办公时间 |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591-87760773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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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省工商局监察室、效能办联系电话:0591-877360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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