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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 办理条件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未经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备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
| 申报材料 |
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合并提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资证明;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住所使用证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等相关材料。 |
| 办事流程 |
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变更登记费100元;若变更登记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按设立登记费的标准缴纳,不再另缴纳100元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
| 受理部门 |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局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省工商局办公楼二层办事大厅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办公时间 |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591-87760773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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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省工商局监察室、效能办联系电话:0591-877360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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