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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项目名称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备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申报材料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由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由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等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2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变更登记费1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受理部门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局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省工商局办公楼二层办事大厅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1-87760773
联系人
监督投诉 省工商局监察室、效能办联系电话:0591-8773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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