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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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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备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申报材料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的《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设立登记费3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受理部门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局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省工商局办公楼二层办事大厅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1-87760773
联系人
监督投诉 省工商局监察室、效能办联系电话:0591-8773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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