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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项目名称 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办理条件   1、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2、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条件: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后,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的。
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集团申请变更名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3]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5]企业集团申请成员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与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6]企业集团申请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7]企业集团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3]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报告(母公司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集团登记证遗失的情况。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刊登集团登记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办事流程 见附件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申请期限:(1)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或者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对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含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开业(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非公司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分公司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隶属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5)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受理期限:(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登记机关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出具《准予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通知书》)的外,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核准期限:(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局(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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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办事大厅电话:0591-8776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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