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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由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二)非公司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2]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提交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5]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7]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8]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9]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负责人登记表》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10]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由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由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负责人登记表》、《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三)非公司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3]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合并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盖章或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8、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1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 《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五)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申请章程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 《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申请清算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成立清算组申请备案适用本。 《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4]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5]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章程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 《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六)公司、非公司企业的其它登记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公司迁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l、企业/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公司由上级登记机关迁移至下级登记机关、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变更迁移适用本规范。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2]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当的文件。 注:企业/公司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3]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机关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l、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企业(公司)拟在住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企业,申请在住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范。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七)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3]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报告(母公司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集团登记证遗失的情况。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刊登集团登记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网址:http://www.fjaic.goc.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