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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撤销登记
项目名称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撤销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办理条件   1、有限公司登记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条件: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后,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的。
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二)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当由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三)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四)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五)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复印件的,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隶属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2]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3]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5]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6]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7]申请公司类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审议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8]公司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9]申请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10]申请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上述第4、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应当自继承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11]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负责人登记表》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七)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引起的注销登记,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无须提交上述第3、5、6项材料,但应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八)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九)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申请章程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申请清算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成立清算组申请备案适用本。
  《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4]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网址:http://www.fjaic.goc.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十一)公司、非公司企业的其它登记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公司迁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l、企业/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公司由上级登记机关迁移至下级登记机关、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变更迁移适用本规范。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2]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当的文件。
  注:企业/公司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3]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机关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l、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企业(公司)拟在住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企业,申请在住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范。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十二)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3]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报告(母公司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集团登记证遗失的情况。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刊登集团登记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网址:http://www.fjaic.goc.cn)。

 

办事流程 见附件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申请期限:(1)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或者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对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含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开业(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非公司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分公司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隶属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5)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受理期限:(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登记机关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出具《准予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通知书》)的外,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核准期限:(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受理部门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局(办事大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正常工件日
联系方式 办事大厅电话:0591-87760773
联系人
监督投诉 省工商局监察室(效能办)、电话8773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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