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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展销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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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商品展销会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⑵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⑶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申报材料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⑴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⑵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
  ⑶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⑷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⑸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⑺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⑻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办事流程   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申请,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经受理审查,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准予登记,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办单位补齐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准予登记,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具备登记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716240
联系人
监督投诉 省工商局监察室(效能办)、电话0591-8773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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