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第154项: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实施。 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专网融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发计字〔2000〕93号文)三、根据国办发82号文件中城市市区和县以下广播电视分配网应由广播电视部门形成相对完整的专用网的规定,严禁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以合股方式融资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络,擅自转让或出售有线电视网络资产及其相关权益,擅自组建股份公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