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申请入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产品抽样、封样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第十一条:广电总局或委托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审核合格的,对其入网认定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办理条件 |
(一)申请入网认定的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二)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当进行入网认定: 1、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2、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3、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 4、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5、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6、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 7、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8、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9、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
| 申报材料 |
1、入网认定申请书; 2、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 3、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并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5、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复印件。 7、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 |
| 办事流程 |
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合格后,对其入网认定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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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事业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古田路2号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3365540 |
| 联系人 |
余梅琼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