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乙类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核发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由广电总局实施。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
| 办理条件 |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
| 申报材料 |
1、订购证明申请表原件 1份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 1份 3、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原件/复印件 1份 |
| 办事流程 |
向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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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0(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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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福州市古田路2号)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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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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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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