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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的审批
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的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办理条件   依《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依实际需求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2.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3.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办事流程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事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古田路2号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3365540
联系人 余梅琼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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