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 办理条件 |
依《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依实际需求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2.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3.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
| 办事流程 |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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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事业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古田路2号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3365540 |
| 联系人 |
余梅琼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