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第153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实施。 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94号文件)九、加强‘走出去’工程的宏观管理。……地方台在境外租买时段、频道(率)或建台、办台,须经省(区、市)党委宣传部、外宣办、广电局同意,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