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办理条件 |
1.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2.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5.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6.有必要的场所。 7.省级广电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原件 2份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原件 2份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2份 4、省级广电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原件 2份 |
| 办事流程 |
向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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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0(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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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 |
| 受理地址 |
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福州市白马北路253号)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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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07954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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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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