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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暂时停止播出的批准
项目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暂时停止播出的批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办理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依实际需求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申请书
办事流程    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事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古田路2号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3365540
联系人 余梅琼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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