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
| 项目类别 |
其它 |
|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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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⑴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教育电视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⑵符合广播电视国家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⑶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⑷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保障。 ⑸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⑹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规划。 |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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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流程 |
1.地方台的设立、变更由本级广电行政部门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教育台设立、合并及相关事项变更由设区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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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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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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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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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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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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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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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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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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