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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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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五)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申报材料   1、《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原件 3份 申报者 盖章
  2、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原件 3份 申报者 盖章、现场考察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原件及复印件 2份 申报者 盖章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2份 申报者 盖章
办事流程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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