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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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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居民身份证办理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办理条件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

  公民确因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

申报材料   一、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凭户口簿、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也可申请换领新证。申请换领时须提供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迁移证、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三、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凭户口簿、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新证。
  四、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申领时须提供户口簿、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
办事流程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受理后 45工作日内办结发证;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的,派出所当场受理审核,由本人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领证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对公民申领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应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公民自行前往所属制证中心(所)办理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制证中心(所)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1995〕873号)和原省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5〕费字271号)规定:公民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应交制证工本费10元(厦门特区20元);补领证者交制证工本费20元(厦门特区40元);交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制证工本费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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