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暂住证》办理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 |
| 办理条件 |
年满16周岁、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暂住地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 |
| 申报材料 |
1.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留住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携带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及流动人口身份证件申报办理;2.其它流动人口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3.育龄公民申领暂住证的,必须交验计生部门审验的婚育节育证明。 |
| 办事流程 |
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持身份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在登记暂住户口的同时申领《暂住证》,当场办结。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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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在登记暂住户口的同时申领《暂住证》,当场办结。
集体办理《暂住证》的3个工作日办结。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工本费的复函》,5元/本。 |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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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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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 联系方式 |
0591-87093317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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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0591-87093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