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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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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中心 120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122
·水上求救专用电话 12395
·税务局通用电话 12366
·环保局监督电话 12369
·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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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含)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18周岁(不含)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18周岁(不含)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
| 申报材料 |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2、提交填写完整、贴有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中请表》(在设区市定居的提交2份,在县里定居的提交3份); 3、交验五年有效的台胞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5、交验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6周岁以下除外);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须交验经台湾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以及大陆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夫妻团聚的,须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的,还须交验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须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
| 办事流程 |
1、申请人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特派员公署申请,或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我省各市出入境窗口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大陆的,可本人直接向我省各市出入境窗口提出申请。 |
| 数量限制 |
一本 |
| 办理期限 |
定居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定日内,由省公安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0元,省物价委的有关规定 |
| 受理部门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 受理地址 |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正常办公时间 |
| 联系方式 |
福州:0591-87821049,厦门:0592-2022329,宁德:0593-2972130,莆田:0594-2682798,泉州:0595-2180385,漳州:0596-2682289,龙岩:0597-2220870,三明:0598-8223988,南平:0599-8862165 |
| 联系人 |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 监督投诉 |
0591-870934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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