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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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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大陆居民赴台 |
| 申报材料 |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mm×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单位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赴台,须按照组织人事权限提交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赴台意见。 持国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但申请表上粘贴的申请人相片要加盖单位公章。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赴台批件”复印件。 户口所在地不在福建省内的,可由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属异地交流、挂职锻炼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并交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 “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盖章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复印件。 (3)申请赴台旅游的,提交组团社出具的赴台旅游全额发票。 |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人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可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三)在同一受理部门,持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港澳探亲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
| 数量限制 |
一本 |
| 办理期限 |
1、首次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 普通件10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办理签注: 普通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1个工作日内办结。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30元,省物价委的有关规定 |
| 受理部门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 受理地址 |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正常办公时间 |
| 联系方式 |
福州:0591-87821049,厦门:0592-2022329,宁德:0593-2972130,莆田:0594-2682798,泉州:0595-2180385,漳州:0596-2682289,龙岩:0597-2220870,三明:0598-8223988,南平:0599-8862165 |
| 联系人 |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 监督投诉 |
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0591-870934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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