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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备案对象: 企业人员申请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该企业须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须登记备案的“企业”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备案标准: (一)、当年度或者上年度纳税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要管理、业务、技术人员1—5人。 (二)、当年度或者上年度纳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要管理、业务、技术人员1—10人。 (三)、高新技术企业、免税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要管理、业务、技术人员1—5人。 (四)、境外企业驻闽代表机构首席代表。
商务签注签发标准: (一)、已登记备案的企业人员,可申请3个月一次或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二)、已登记备案的企业法人代表、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三)、未达到备案标准的企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能申请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