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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商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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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商务须知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办理条件   (一)、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该单位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有“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的申请表。
  (二)、“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指: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4、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按军人管理权限出具意见;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7、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8、异地申请商务签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三)、符合规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2张(申请表上贴1张,交1张)。
  (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港澳商务的,可由企业指定专人代办。但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异地申请商务签注的,每次均须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人持《回执单》和身份证来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直接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一)、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二)、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三)、有特殊原因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四)、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和异地申请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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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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