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外国人因旅游、治病申请旅游(L)签证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
| 办理条件 |
一、 个人来华旅游者,或持团体旅游签证的旅游团成员。 二、 因治病或因处理其他私人事务需要的。 |
| 申报材料 |
一、提交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2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提交派出所或宾馆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四、如有接待单位,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 、接待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延期一天按100美元计算)。 五、来治病者,须提供区(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处理私人事务,须提供相关证明。 六、申请团体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七、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八、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
| 办事流程 |
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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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申请,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零次、一次签证160元/人、次、二次签证235元/人、次、半年以内多次签证425元/人、次、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35元/人、次。(对等国家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计价格[2003]392号) |
| 受理部门 |
申请人居住地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居住在长乐、福清、连江、平潭、马尾的外国人可以在当地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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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正常办公时间 |
| 联系方式 |
福州:0591-87821049,厦门:0592-2022329,宁德:0593-2972130,莆田:0594-2682798,泉州:0595-2180385,漳州:0596-2682289,龙岩:0597-2220870,三明:0598-8223988,南平:0599-8862165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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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0591-870934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