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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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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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在申请中可携行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的子女]。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60岁以上),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顾的。 (三)、内地无依靠的老人(60岁以上)需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 (四)、内地无依靠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五)、香港或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该类审批权在公安部)。 |
| 申报材料 |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规格的正面平光2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申请表上贴1张,交2张)。 (三)、填写完整并经政审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 (四)、港澳地区亲属的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五)、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六)、夫妻团聚类的还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夫妻一方在香港出生的要提交香港出生证明。由内地往香港、澳门定居的须提交单程证。有子女携行的还要提交携行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子女的标准相片3张。 (七)、照顾无依靠父母类的还须提供父母在港澳地区身边无子女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 (八)、内地无依靠老人和未成年人投靠类的,属内地无依靠的未成年人,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须提供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属内地无依靠老人,还须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投靠人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九)、公安机关对父(母)子关系存疑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亲子鉴定证书。 (十)、申请赴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十一)、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十二)、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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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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