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限额以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217号) 3、《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外经[2007]501号) |
| 办理条件 |
1、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2、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现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3、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4、 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5、 项目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
| 申报材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需要盖章 2、项目业主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类似可研报告) 原件1份,需要盖章 3、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原件1份,需要盖章,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盖章 4、其他材料(如增资项目的核准、批准证书变更等文件) 原件1份,需要盖章 5、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1份,需要盖章 6、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确认书申请报告 原件1份,需要盖章 7、发展改革系统的项目核准文件 原件1份,需要盖章 8、外经贸系统的企业核准文件 复印件1份,需要盖章 9、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 原件1份,需要盖章,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盖章 |
| 办事流程 |
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委分管领导批准,重大项目提交委办公会议决定; 委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项目确认书。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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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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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发改委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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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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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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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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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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