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3、《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
| 办理条件 |
1、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2、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现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3、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4、项目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
| 申报材料 |
1、可研(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与实际购置设备比较表 原件1份,盖章 2、其他材料(如设备招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等文件) 原件、复印件各1份,盖章 3、可研(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原件1份,盖章 4、项目实际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原件5份,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盖章 5、项目单位确认书申请报告 原件1份,申请人单位盖章 6、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确认书申请报告 原件1份,需要盖章 7、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 (审批类项目含可研报告、核准类项目含项目申请报告) 原件、复印件2份,需要盖章 8、项目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各1,需要盖章 |
| 办事流程 |
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委分管领导批准; 委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项目确认书。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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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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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发改委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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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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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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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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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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