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引导和鼓励项目单位扩大先进设备进口的通知(闽发改规划[2007]319号) |
| 办理条件 |
1、该项目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项目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2、该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3、该项目进口的设备必须是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且应在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目录之外。 4、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鼓励类内资项目。 |
| 申报材料 |
1、可研(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与实际购置设备比较表 原件1份,盖章 2、其他材料(如设备招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等文件) 原件、复印件各1份,盖章 3、可研(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原件1份,盖章 4、项目实际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原件5份,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盖章 5、项目单位确认书申请报告 原件1份,申请人单位盖章 6、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确认书申请报告 原件1份,需要盖章 7、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 (审批类项目含可研报告、核准类项目含项目申请报告) 原件、复印件2份,需要盖章 8、项目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各1,需要盖章 |
| 办事流程 |
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委分管领导批准; 委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项目确认书。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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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部门 |
省发改委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楼一层行政许可受理室。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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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063421 |
| 联系人 |
黄平 |
| 监督投诉 |
870634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