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3、《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
| 办理条件 |
1、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2、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现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3、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4、项目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
| 申报材料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 原件 1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2、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3、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确认书申请报告 原件 1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4、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原件 1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5、其他材料(如增资项目的核准、批准证书变更等文件)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7、项目业主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类似可研报告) 原件 1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8、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原件 5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盖章 9、外经贸部门的企业批准文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
| 办事流程 |
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委分管领导批准; 委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项目确认书。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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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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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发改委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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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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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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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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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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