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省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全行业口径,由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受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4、《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7、《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 8、《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50号) 9、《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71号) |
| 办理条件 |
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属《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省级核准权限的项目。 |
| 申报材料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请示文件 原件3份需要盖章 2、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纸质原件3份需要盖章仅股份公司需要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原件3份需要盖章 4、项目申请报告 纸质原件3份需要盖章按国家发改委规定格式编制(发改投资〔2007〕1169号) 5、矿山等资源采矿权证和资源详查报告 原件/复印件 1/2 企业及其委托的单位 盖章 仅资源类开发项目需要 6、省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预审意见 原件/复印件 1/2 省海洋渔业局 盖章 仅项目用地涉及海域时需要 7、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岸线使用预审意见 原件/复印件 1/2 省交通厅、发改委 盖章 仅项目用地在港口规划区内、涉及岸线时需要 9、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确认文件 原件/复印件 1/2 省国土资源厅 盖章 未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的项目提供 10、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意见 原件 3 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盖章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12、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原件/复印件 1/2 当地规划部门 盖章 13、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原件/复印件 1/2 省环保局 盖章 省环保局委托的,出具委托函 14、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使用预审意见 原件/复印件 1/2 省林业厅 盖章 仅项目用地涉及林地时需要 |
| 办事流程 |
1、受理申请: 行政许可受理室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2、申报初审: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3、委托评估: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委托专家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4、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5、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核准过程中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6、作出是否核准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核准期限含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但不包括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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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2(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部门 |
省发改委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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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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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063026 |
| 联系人 |
于丽萍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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