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网上办事 > 部门 > 省发改委
省级权限内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核准
办事指南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在线咨询
项目名称   省级权限内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4、《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175号)
  5、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6、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办理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2、总投资(包括增资额)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
申报材料   1、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原件 1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原件 1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原件 1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5、项目申请报告
  原件 1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原件 1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7、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
  复印件 1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原件 1份 申请人单位 需要盖章
办事流程   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委分管领导批准;
  委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2(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发改委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