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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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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省级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4、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办理条件   1、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2、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办事流程   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委分管领导批准;委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2(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部门   省发改委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063460
联系人   唐勇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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