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企业债券发行预审核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
| 办理条件 |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增加或跟更换项目,可调减项目,但应保持发债规模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3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申报材料 |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 原件3份。需要盖章 2、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原件或者复印件3份。需要盖章 3、投资项目批复文件 复印件3份。需要盖章 4、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3份。需要盖章 |
| 办事流程 |
1、受理:省直接管理的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申请书作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文件的附件。 2、审查:省发改委按照法定依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审批决定:省发改委作出审批决定,向国家发改委上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公司发行××年企业债券的请示》。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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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2(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部门 |
省发改委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楼一层行政许可受理室。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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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063092 |
| 联系人 |
张林洪 |
| 监督投诉 |
870634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