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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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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初审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为注册登记初审机构,负责当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7号)一、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管理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执业检查等基础性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上述基础性工作。

办理条件

  1、初始注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四)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未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注册,但在以后年份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交自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撤销注册不满3年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继续注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申请继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注册申请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予继续注册:(一)不接受执业检查或受到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处分尚未期满的;(二)未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三)在申请继续注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继续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由本人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初审机构申请补办。

  3、变更注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申请变更执业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三)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四)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专业,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二)执业单位出具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一);(三)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注册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 继续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申请人注册证上签署继续注册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变更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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