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三条: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办理条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
| 申报材料 |
|
| 办事流程 |
1、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核准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2、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期限 |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78号 |
| 受理时间 |
|
| 联系方式 |
|
| 联系人 |
|
| 监督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