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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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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中心 120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122
·水上求救专用电话 12395
·税务局通用电话 12366
·环保局监督电话 12369
·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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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审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但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除外。第七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告知建设单位。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 办理条件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完成后,由项目业主(或委托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单位)送审 |
| 申报材料 |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审表(委托送审的需附委托书);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合同书(复印件);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 办事流程 |
(一)管理部门收到业主送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告送审表(委托送审的需附委托书)、全同书复印件等资料后,对报告进行格式审查,格式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或告知补充材料); (二)格式审查合格的,交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省地震局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批复。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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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5天,特殊情况延期10天。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鸿路7号(20路,22路,949路树兜省农行站)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电话、信件、来访 |
| 联系人 |
黄天洲 |
| 监督投诉 |
0591-87828360,0591-878033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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