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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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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税法》《实施条例》闽政[1994]1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224号)
  政策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县(区)税务局根据其损失程度及承受能力等情况,逐年审批减征个人所得。

办理条件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审批权限:县(区)级地税局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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