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税法》《实施条例》闽政[1994]1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224号) 政策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县(区)税务局根据其损失程度及承受能力等情况,逐年审批减征个人所得。 |
| 办理条件 |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 |
| 申报材料 |
(1)减免税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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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审批权限:县(区)级地税局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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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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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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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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