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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224号) 政策规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