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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军转干部就业)
项目名称 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军转干部就业)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小组等[2001]国转联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5]224号)
  政策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条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县(区)级地税局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办税服务厅地址及电话(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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