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小组等[2001]国转联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5]224号) 政策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